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歙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编辑日期:2016/12/30  来源:mobile.28365 365  发稿人:歙县文明办  阅读次数: 次  [ 关 闭 ]

歙 县 人 民 政 府

关于禁止在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

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 

歙政〔201656

 

为加强徽州古城保护和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和《歙县徽州古城保护条例》有关规定,现就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放区域:1)徽州府衙历史文化街区(西至整个月城范围,北至原府衙北墙,东至小北街,南至曹氏二宅,包括十字街西段及打箍井北段);(2)斗山街历史文化街区(北至大北街临溪门,东至斗山西侧山脚,西至天主教堂、大北街以西沿街第一进建筑,南至新南街北段和中山巷沿街);(3)渔梁历史文化街区(整个渔梁古镇范围,北至徽州路,南至练江北岸,西至白云禅院,东至新安关、紫阳桥)。

二、禁放时间:自201711日起。

三、该项工作由县公安机关牵头,县住建(规划、城管)、市场监管、环保、经信(安监)、古城办等部门和徽城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监管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,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。

四、全县各行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社区、村(居)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禁放工作,干部职工、党(团)员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,并引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,争做文明守法的好公民。

五、凡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县公安机关根据国务院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责令停止燃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管理规定的,同时追究党纪政纪责任。

六、本通告自20171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    歙县人民政府

     201612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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